节能新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加强监察力度
2014-08-26 13:45:04 来源:http://www.zkyjjt.com/ 评论:0 点击:
今年8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排污权,而排污权就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但是要在一定的数量内,建立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这很有必要。
排污权的建立,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制度改革,将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
第一,制度的试点地点选择,是工业的集中区,选中的试点企业和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
第二,企业和地区要合理核定排污权,排污权有偿取得,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给予排污许可证用以确认的标识,并且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的核定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决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出让排污权时,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
第三,要规范交易行为,激活节能交易市场。为了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价格可由交易企业双方自行确定,但是,要在政府可控制范围之内。但是,也是最重要的条件,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在执行排污权时,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进一步的加强对地方和区域的节能减排控制,节能企业要定时的向环境部门报告,重点监测单位还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以获得更真实的数据,但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