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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身手不凡显威名 执法零容忍更需权力明晰

2015-03-13 15:07:53   来源:http://www.zkyjjt.com/   评论:0 点击: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有15个省市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环保警察”。且有5省在省级层面试水了“环保警察”。作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的新生事物,环保警察究竟前景如何?
 
  广东省佛山市从2014年10月正式成立“环保警察”至当年年底,3个月共立涉环境污染案19宗,破案10宗,刑拘犯罪嫌疑人34人,逮捕32人,移送起诉15人,查处了一批重点污染环境的企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取得明显成效。
 
  “以前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经常碰到企业阻挠,甚至暴力抗法,现在有了‘环保警察’,第一次感觉执法的腰杆子硬了起来。”佛山市环保局的一位执法人员说。
 
  佛山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佛山市公安局与环境保护局联合执法,在公安局经侦部门设立“环保警察”,即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该大队也成为广东省首支在经侦部门组建的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专门队伍。随后各区公安部门也相继设立“环保警察”。
 
  自专业队伍成立以来,五区“环保警察”各显身手,查处了一批重点污染环境的企业,迅速处置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顺德容桂江边环境污染事件”和“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河涌污染问题”,侦破了“陈潜元涉嫌污染环境案”“佛山市智美铝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等案件。
 
  环保警察拟在广东全省推广
 
  去年10月,佛山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同时揭牌成立,成为全省首个正式设立的“环保警察”机构,专司侦办辖区内涉及环境污染的犯罪案件。专家称,此举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刑事司法衔接。
 
  成立两天后,环保执法人员在顺德区杏坛镇发现一间无牌无证的小型电镀厂,所产工艺废水经管道排出,导致厂房周边河涌被污染。自知违法,老板蔡某准备开溜,结果被参与执法的“环保警察”当场制服,随后被刑事拘留,接受进一步调查。
 
  去年12月,禅城“环保警察”对村级工业区污染源开展突击检查,阻止了两宗违法排污行为。而佛山三水成立“环保警察”一个多月内,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6次,12宗环保违法案件成功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审理。
 
  “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得以改善,警察联合执法不仅帮环保部门维护秩序,还将此前环保调查后移送警方侦查变为现在刑事调查同步进行的方式,实现“无缝衔接”。佛山经侦支队支队长徐舟称,环保警察提前介入,将使案件侦办时间缩短一半。广东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则称,环保警察设置后,可以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省去中间环节,一些重大环境犯罪案件可直接立案侦查。
 
  广东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说,佛山设立“环保警察”值得肯定,“这背后的理念就是行政与刑事的衔接,设置环保警察是两法衔接的一个切入口。”
 
  在3月4日举行的全省环保局长会议上,来自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佛山等地设立“环保警察”的经验做法或在全省推广。
 
  让环保警察成为执法“轻骑兵”
 
  如何治理环境污染?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应当全国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可以设立环保警察赋予执法权。具体地说,就是要像森林公安一样,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侦查权,让环保执法者的权力更大一些,设立环保警察,让他们手上有“枪”。
 
  近来,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似乎立刻有了更深切的感受。其实,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早已长期存在,而且已经直接威胁到了人们的安全和健康,可见的雾霾天气只是环境污染的影响之一。这一点,身处其中的人们十分明白。如何应对环境污染?这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议题,它不仅仅需要个体的倡议和呼吁,更需要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现在的问题是,缺少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尤其是执法层面的零容忍。
 
  为了防止污染的扩大,制度层面的建设从来没有停下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改为环境污染罪;14种环境污染入刑的情形也作了清晰界定;新的环保法给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权力和底气。从制度层面上看,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已经准备充分:什么样的行为将遭受什么样的处罚;什么样的行为将被入刑,一清二楚。可问题是,制度的效力不能仅仅从纸面去推导,制度的效力还取决于具体执行,若执行不力,则制度的效力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预期,其结果可能离公众的想象相差十万八千里。
 
  环保警察的出现,无疑能够解决以上难题。一是,增加执法的韧性。当环保部门的执法遇到阻力,甚至是受到威胁时,环保警察可以有效地应对、化解这种威胁,以更强硬的执法打击违法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这种更严厉的执法,无疑能够增加环保执法的威慑力,若环保执法只是捡软柿子捏,则环保执法不可能具有公信力,也不可能让环境污染治理得到有力推进。二是,衔接执法的空白。行政执法不同于刑事执法,环保部门具有的是行政执法权力,一旦一个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环保部门的执法就有些鞭长莫及,这时需要环保警察予以衔接、配合、冲锋,以便让这样的环境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此时,环保警察就是填补执行漏洞的重要棋子,没有他们的出现和介入,一些可以入刑的污染事故就可能处于执法停摆的状态。
 
  事实上,环保警察在俄、德、法等国环保执法领域存在已久,主要负责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如俄罗斯的生态警察,其职责之一就是预防生态犯罪和行政违法。在我国,环保警察其实也非新鲜事,近年来先后有15个省市设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环保警察,其间,也有一些地方的环保警察队伍被撤销。环保警察的存废之争,主要体现在设立这一执法力量的法律依据、职责划分和现实可行性等方面。如此现状,一方面有待完善相关立法,也有待进一步积极探索。
 
  当然,环保警察的作用要想真正发挥,还需要清晰的顶层设计。首先,是充分赋予权力,不限制、不架空、不施压,以防止权力过度介入环保执法,使环保执法让位于所谓的保护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生态;其次,是建立相应监督,环保警察的设置是为了增强环保执法的力度,以防止处罚代替刑罚,但是一种权力过大时,往往也可能走样,因此必须对其建立相应监督,以保证权力在规范的轨道上行使。只有权力界定清晰,权力运行规范的环保警察才能真正环保执法的“顶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