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2014-07-25 17:36:29 来源:http://www.zkyjjt.com/ 评论:0 点击: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城镇供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调水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发电: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等城建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国家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地方项目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按照隶属关系,由省、设区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的按属地原则备案。
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小于3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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